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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扶持政策

| 招商动态 |2017-03-06

为适应西部大开发的要求,加快全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步伐,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切实做好招商引资工作,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积极投资发展中药产业,实现产业兴市、产业强市目标,把我市建设成为西部药业强市,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特制订以下优惠政策:

一、鼓励国内外客商以合资、合作或独资方式来我市建设中药药源基地,兴办医药加工企业(包括初提取、初加工和医药包装企业),研制开发中药新技术、新产品,或收购、兼并、租赁、控股、参股经营国有、集体和非公有制中药制药企业及相关企业。

二、国内外客商在我市建设中药药源基地,可以租赁农户承包地或国有农用地,农户也可以以土地入股参与药源基地建设和兴办医药企业;兴办医药加工企业或中药技术研究机构,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药技术研究机构何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收购、兼并、租赁、控股、参股经营国有、集体或非公有制制药企业的,投资商可以选译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按法定土地出让最高年限设定使用期限。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免缴场地使用费;以出让方式取得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的,按征地成本的10%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出让方式取得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按标定地价的20%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费用按法定低限标准缴纳。投资企业一律免征土地使用费。

四、凡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了土地出让金优惠的,首次转让时应补交地方政府所优惠的土地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后,可以设定抵押。

五、凡在我市投资新办的中药研究开发中心,或利用中草药资源兴办的中药材种植企业、医药产品加工企业,可在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六、国内外客商在我市兴办中药产品加工企业,商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优先安排贷款。对我市中药产业化带动作用大、资源利用率高的龙头企业,其扩大再生产项目的银行贷款,同级财政可按银行正常贷款利率的一半贴息两年。

七、对国内外客商兴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医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以上),在2002年至2010年期间,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对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客商投资兴办的生产型医药企业,在我市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外和港、澳、台客商兴办的出口型医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低于10%的按10%征收。

九、鼓励在本市境内的所有医药企业开发、研制新技术、新产品。凡投入新技术、新产品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且当年盈利的,经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税所得额。国内外医药企业向我市转让技术,凡属先进技术或者条件优惠的,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征收所得税。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在我市境内投资兴办的医药企业及相关企业,如遇有暴风、暴雨、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企业在纳税年度发生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额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延续弥补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十一、对国内外投资商来我市发展中药产业,其各种手续的办理实行“一厅式”办公、“一条龙”服务。有关部门自收到齐备的投资企业申报材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属需报省级以上机关审批的项目,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转报上级审批机关。对投资企业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或明确答复。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外商和市外客商投资企业的法人资格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权登记等只收工本费,土地评估资、测量资按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1/3收取。

十三、凡在我市投资办企业的国内外客商,其业主和直系亲属可以在该企业驻地城镇免费入户;外来投资企业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工作人员,免费及时办理入户手续,并在子女上学、入伍、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一视同仁。

十四、鼓励农民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向中药产业发展,政府在农业综合开发、扶贫资金和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上,对发展中药产业项目给予倾斜,优先安排。

十五、在商州区建设一个能够吸纳和集聚各种生产要素、投资环境优良、利于市内外企业和客商创业的“生物医药科技园”。园区设立享有高度自主权的管理委员会,对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开放式运作”,并通过制订更加优惠的政策,使入园医药企业快速创业,实现低成本扩张。

十六、除国务院、省政府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市、县(区)设立外来客商投诉中心,协助纠风办严肃查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行为,切实保障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七、本地的中药企业扩建或兴办药源基地、从事中药加工的参照本优惠政策执行。

十八、本优惠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优惠政策不一致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

十九、本优惠政策由商洛市中药现代化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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