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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速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鼓励各类投资者到本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内外(包括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各类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各类项目和企业。

第三条鼓励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收购、参股、控股、租赁等形式投资本区工业、农业、商贸流通业、交通运输业、能源及环保业、酒店及餐饮服务业、城区基础设施、房地产业、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等行业。重点引进各类投资者进入万方工业集聚区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铝工业、化学工业、生物制药、机械制造、汽车配件等项目。

第四条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或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节能减排的有关规定;

(二)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

(三)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项目资源消耗低,产品附加值高;

(四)项目建成后,年产值、总资产贡献率、税收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五)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注册审批

第五条简化投资项目的审批手续。对在本区投资兴办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本区内投资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区外投资项目(包括国外和港澳台等地区)由区商务局负责。在登记手续齐备合法的前提下,企业审批、登记办证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结。对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施“工商登记注册快速通道”,专人受理,特事特办。凡需报市审批的项目,分别由区发改委或商务局协调有关部门按职责范围由报批事项的主管部门上报审批。

第六条简化企业年检程序。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企业,经工商部门批准,可实行年检备案制。

第三章政策扶持

第七条为涵养税源,对新办的纳税企业,从企业投产纳税之日起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生产性项目,从企业达产达效之日起,第1年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部门拿出等额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2年至第4年,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

(二)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生产性项目,从企业达产达效之日起,前2年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部门拿出等额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3年至第5年,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

(三)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生产性项目,从企业达产达效之日起,前3年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部门拿出等额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4年至第5年,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

(四)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从企业建成投产之日起,前3年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部门拿出等额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4年至第7年,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

(五)凡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以上的外来投资项目,属于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确定的高新技术或高成长性项目的,参照第(四)项执行。

第八条投资者在本区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被市以上有关部门确定为高新技术或高成长性企业的,属于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除缴纳工本费外,由受益地方的财政部门拿出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全部,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企业按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经批准,由受益地方的财政部门拿出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全部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

第四章土地使用

第九条凡在本区内投资兴办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政策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条商业用地、房地产开发等项目按国家规定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从事教育、医疗等公益性项目的,按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服务与管理

第十一条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投资者企业可自主决定本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式、财务收支、利润分配、工资福利、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工录用。

第十二条严禁为投资企业指派施工单位和强买、强卖行为,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侵害投资企业利益。

第十三条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到投资企业乱检查。除安全、消防检查外,凡是到投资者兴办企业进行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例行检查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区有关领导签批的优化办公室签发的《执法许可通知书》和法定执法证件,否则企业有权拒绝并举报。

第十四条区优化办建立投资者投诉中心,公开受理,负责受理、催办和督查投资者的投诉事项。

第十五条投资者兴办的企业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外来投资项目应认真执行马村区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并做好项目申报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或企业,应按照有关约定,保证资金到位并积极组织施工,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投产达效,并在经营过程中做到依法纳税。凡在规定时限内投入资金不到位,不能按要求达到工期进度,未能投产达效,在经营过程中不能依法纳税的,取消已享有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向本区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建成投产的,将视项目情况给予引荐人奖励.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且对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以及世界500强,国家500强等一些极具影响力的企业到我区投资发展的,区政府将专题研究,一事一议,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下列政策适用于在本区投资兴办的相关企业:

1、国家、省、市出台的《鼓励外商投资办法》;

2、焦作市《鼓励外来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

3、《焦作市工业集聚区项目建设优惠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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