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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区鼓励区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7


山阳区鼓励区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速地方经济发展,吸引更多区外的投资者到本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外各类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区外投资者),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各类项目和企业。

欢迎区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收购、参股、控股、租赁等形式投资本区工业、农业、商贸流通业、交通、能源及环保业、酒店及餐饮服务业、城市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事业、旅游景点开发、城市房地产等行业。

第三条各级各部门应当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投资环境,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依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审批和设立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区外投资者在本区的投资工作。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区外投资者在本区投资企业成立前的审批、注册和服务工作,简化投资项目的审批手续。需报经上级审批、注册的项目,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实行一站式办理。

第三章优惠办法

第五条为涵养税源,加快发展壮大企业,对区外投资者在本区独资新办的生产性农业或工业企业,注册资本在3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由受益地方财政以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全部,用于该企业的发展支持;第3年至第7年,按其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80%用于该企业的发展扶持。

第六条区外投资者以固定资产投资,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新办的商业企业,参照第五条规定减半予以扶持。

第七条区外投资者与本区企业以现有企业资产合资合作兴办企业或全额收购本区现有企业,在不改变企业属地管理、合理分流企业人员的前提下,按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参照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区外投资者参股、控股本区现有企业,按其参股、控股比例参照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鼓励区外投资者购买本区国有、城镇集体和乡镇企业。凡购买资不抵债的本区国有、城镇集体和乡镇企业,可以享受“零价”出售的优先权。

第十条区外投资者投资新建项目,可享受第1年免征排污费,第2年至第3年按50%标准收取排污费,第4年至第5年按80%标准收取排污费,并无偿办理环评咨询、污染指标监测登记、办证等手续。

第十一条凡在我区投资新建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经批准,从投产年度起,前3年按其上交所得税本级所得部分由区财政全额给予无息贷款扶持,贷款期3年,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不享受此待遇;其中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由受益地方财政拿出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所得税额扶持该企业发展,再投资不满5年的,应当缴回相应的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区外投资者在本区投资兴办生产性农业或工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由投资者申请,经区招商引资办公室审核,报市招商引资办公室批准,返还土地出让金的80%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凡到墙南、墙北、苏蔺等村投资的,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以出让、租赁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另行交纳场地使用费;凡需要以租赁方式在我区用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与投资者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其租金免交3年,第4年缴纳租金的50%,第5年按合同约定交纳;凡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区外投资工业企业,5年内免交土地使用租金。

第十三条在本区兴办的区外投资企业,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配套费的,经批准,受益地方财政拿出已缴纳税费的等额资金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由本级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经批准可减收或免收。

从事教育、文化、医疗等公益性项目的区外投资企业除享受以上免税规定外,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在本区兴办的区外投资企业,凡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由投资者申请,经区招商引资办公室把关,报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审核,凡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鼓励政策的,从项目开工建设起5年内先由市人民政府免费提供企业用地,区外投资者可按合同约定从第6年起逐年分批在5年内还清由市财政部门垫付的相关征地费用。

第十五条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进作用且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的区外投资企业,区人民政府在不违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专题研究,一事一议,给予特别优惠。

第十六条区外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办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只需提供有关产权证明,不需验资,持《特困职工证》、《失业证》或《企业职工下岗证》的,免收工商登记费,并在一定时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

凡新办的独立核算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区外投资者除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享受国家鼓励中西部开发和其他有关的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区外投资者在我区兴办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区外投资者在我区兴办的企业,其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或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的,可享受国产设备投资40%抵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区外投资者在我区兴办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第四章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条区外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设立会计账簿,及时向财政、税务、统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及其它统计报表,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及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和解决区外投资企业在创办、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的各种难点问题,确保其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如土地、水、电、热、运输等得到优先安排和及时解决。

第二十二条对区外投资者实行同等待遇,凡是本区企业能够享受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区外投资企业。除了积极帮助区外投资企业争取享受国家、省、市的优惠政策之外,结构调整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贴息资金、科技三项费用、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等政策性资金均适用于区外投资企业。

第二十三条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到区外投资企业乱检查。凡是到区外投资企业进行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例行检查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法定执法证件,否则企业有权拒绝并举报。

第二十四条禁止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对区外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对于有关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收费,有关部门应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重大项目经批准可以全部或部分减免地方应收取的费用。除此之外,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名义向区外投资企业摊派或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区外来投资者服务中心,公开受理,负责受理、催办和督查外商的投诉事项。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六县四区投资者实行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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