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鼓励投资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7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快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步伐,依据《焦作市鼓励市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沁阳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各类项目和企业。
第三条 鼓励国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在国家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以合资、合作、独资等多种形式投资我市工业、农业、第三产业及城市建设等项目。
第四条 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对投资者的协调和服务工作,各乡(镇)、办事处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优化投资环境,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依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五条 本市为投资者服务采用下列模式:
(一)实行项目许可代理制。投资者提供基础性材料后,本市范围内的项目许可手续由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代为办理。需要上报国家、省、焦作市办理许可手续的项目,由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协助企业、协调本市有关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项目单位只需交纳有关规费。
(二)实行项目许可联审会议制度。联审会议由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召开,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各自审核本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须在联审会议确定的时间内办结。
(三)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联席办公会议由市领导组织召开,研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六条 投资者关于我市投资政策和投资环境等方面的咨询,由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当场答复;涉及投资项目论证的咨询,属一般性问题的应立即答复,属复杂、疑难问题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资者要求查看土地、厂房的,应及时安排。
第七条 本市为投资者在项目投资过程中提供下列服务:
(一)投资者申请设立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按规定暂达不到设立登记条件又亟需开工建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6个月筹建期的营业执照,待筹建期结束后,再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二)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04年本)》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第八条 政府职能部门对企业的检查实行备案、审批制度。除税务稽查、安全检查、环保检查、刑事案件等外,各行政执法部门到企业进行检查,在检查前应将检查的内容、目的、方式、依据等以书面形式报政府法制办备案,检查结束后将结果报政府法制办。
非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报市优化办审批。
第九条 禁止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对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对于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有关部门应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十条 凡在本市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省赋予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投资者(包括本市范围内的企业、个人)在沁阳兴办企业均可享受以下扶持:
(一)新办的工业企业或农业深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从投产之日起,前2年,以企业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10%,由受益地方财政对企业实施奖励扶持。第3年至第7年,以企业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5%,由受益地方财政对企业实施奖励扶持。
(二)新办的三产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的50%予以奖励扶持。
(三)投资者全额收购本市现有企业,在不改变企业属地管理、合理分流企业人员的前提下,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对合资合作企业予以扶持。
(四)现有的工业企业或农业深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大规模、对外合作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以新增投资部分对地方财政的贡献额,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对企业实施扶持奖励。
第十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含应征消费税汽车、摩托车和游艇)。
第十三条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第十四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四章 土地供应
第十五条 投资者在本市投资企业,可以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十六条凡符合单独供地条件的农业产业化和工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指标达到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可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开发利用,按期达产的,视不同情况,给予奖励。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或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农业产业化项目,市财政按土地出让金地方收益部分50%的等额资金对企业进行奖励扶持。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或投资强度在12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农业产业化项目,市财政按土地出让金地方收益部分80%的等额资金对企业进行奖励扶持。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或投资强度在14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农业产业化项目,市财政按土地出让金地方收益部分的等额资金对企业进行奖励扶持。
(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产品通过科技成果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以下简称“高新技术项目”),投资强度在120万元/亩以上的,市财政按土地出让金地方收益部分的等额资金对企业进行奖励扶持。
第十七条 凡利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和存量建设用地的,国土部门将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帮助投资者在约定时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五章 其它扶持措施
第十八条凡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同时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市建设委员会免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二)按照项目投资额和对财政贡献额度减收或免收城市规划配套费。
(三)建设项目使用专线供电的,免收间隔费,专线供电架设费用按成本收取。
(四)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免收征地管理费。
(五)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六)市政府拆迁办免收房屋拆迁许可审批费。
(七)市文化局免收文物考古调查费和考古勘探费。文物普探费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收取。
(八)凡在本市公路沿线兴办的投资企业,需新开道口的,经报批,免征平交道口使用费。
(九)投资者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变更证照需进行资产审计、评估、拍卖、产权交易的收费,市级财政、物价管理部门有规定的,按其最低标准收取;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及水、电、土地、房产、设备等过户手续,只收取证照工本费用。
(十)投资者利用闲置资产开发建设项目,市财政按照资产交易契税总额的一定比例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 对高新技术项目或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且投资额超1亿元的重大项目,市政府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专题研究,“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给予特别扶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投资者除享受本办法的扶持政策外,可同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有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凡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的投资企业,不再享受本优惠政策,并由有关部门追缴已经扶持的资金和减免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邀请投资者参加市有关重要会议;为投资者提供有关行政性文件;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受理企业投诉。
(一)投诉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涉及重大事项的投诉,应采用署名、书面形式。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对投诉者的身份、姓名予以保密。
(二)对受理的口头投诉,应当立即协调,并要求有关单位负责人到场解答;一般书面投诉,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对较为复杂事项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
(三)被投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处理好投诉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由市发改委牵头,每年1月底前对上年度各相关项目投资额进行核实,并提出需要扶持奖励的企业名单。财税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措施于2月底前提出奖励意见,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凡因落实优惠政策或提供服务不到位而受到投诉的单位,一经查实,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