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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搞好招商引资,扩大对外开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来投资者是指到本市投资的本市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内和国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合资、合作、独资的方式投资兴办的各类项目或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四条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或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节能减排的有关规定;

(二)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项目资源消耗低、产品附加值高;

(三)项目建成后,年产值不低于总投资的150%,总资产贡献率在20%以上,其中税收在10%以上;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

(五)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项目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第二章土地政策

第五条在本市投资兴办各类生产经营性项目或企业,以及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可以按出让、划拨、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凡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外来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第六条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我市工业集聚区建设生产经营性项目,提倡采用多层标准厂房,节约使用土地。对于此类项目在用地上给予一定政策倾斜。

(一)优先供应土地;

(二)按照上级规定,对标准厂房建设配套费和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优惠。

第七条 所有外来投资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统一公布的出让金最低标准执行。

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特别大,或属世界五百强或国内五百强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对区域经济拉动作用明显的,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多优惠。

第三章税费政策

第八条外来投资项目或企业可以享受下列所得税政策:

(一)国内投资者独资新办项目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前二年由同级财政将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二)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独资新办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投产后发生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所得利润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九条外来投资者兴办的项目或企业,经批准,项目建设期间免收本市内行政性费用,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属上缴部分且有幅度规定的按下限征收。

第十条本市现有企业可以享受下列新增所得税政策:

(一)本市现有企业投资5000万元以上扩大生产规模或技术改造的,投产达效后,由市财政以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的所得税为基数,将企业新增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二年由同级财政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二)本市新上企业适用本办法。

(三)对投资额度大,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外来投资企业和本市新上企业可同时享受国家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四章服务与管理

第十二条完善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外来投资管理和服务机构,为外来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凡属孟州范围内审批办理的,有明文规定、符合条件的当天办结;按规定需要请示的三日内办结;重大问题需要集体研究的一周内办结;需要上级部门审批办理的,三日内上报到有关部门。

对外来投资者需办理的行政许可手续,实行联合审批,一站式办理,由商务局全程代理。

第十四条为外来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

(一)建立外来投资项目推进工作制度。市委、市政府对外来投资的重大项目专门成立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督促项目建设工作。具体解决外来投资者在建设、生产、经营和生活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企业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二)外来投资者和在其企业工作的外来员工,在子女入学、医疗保险、办理证照、评先表彰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同等待遇。对本市贡献较大的外来投资者,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对投资教育、文化、医疗、城建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用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或外来投资者姓名命名。

(三)市外商投诉服务中心和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受理、催办和督查外来投资者的投诉事项;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两周内必须将处理情况及时向投诉者进行反馈。

(四)对所有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对到企业无理取闹、敲诈勒索及搞“四乱”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采取严厉措施坚决予以打击。除税收、办理刑事治安案件、安全生产监管、工程质量监督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到企业检查、收费、罚款。对省市安排的专项检查,或其他确需进入企业的,必须经主管工业的副市长同意,并到市优化办办理《检查许可证》后,方可进入企业。公安、工商、质监、环保、卫生等部门到企业的常规检查,各部门要统一组织,综合执法,严禁多头检查,对同一企业,每年每个部门的检查不得超过两次。

(五)对重点企业和外来投资企业实行重点服务制度。对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新上项目、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所有外来投资企业,实行重点联系,重点服务;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发放“心连心服务卡”,实行“心连心服务”。对企业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迅速解决并全程督办、跟踪问效。

第十五条外来投资项目应认真执行孟州市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并做好项目申报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外来投资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及时向财政、税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接受监督管理。财税部门按照优惠政策对企业投入的资金和减免的税费,一律先以借贷形式办理相关手续,列入企业短期借款科目。经审核查验达到计划投资额度、企业经营期限等相关优惠政策条件的,财政投入资金和减免税费由贷变投,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科目;未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企业经营期限等相关减免条件的,由财税部门追回相应款项。

第十七条外来投资者要按合同和章程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缴清出资额。逾期未缴清的,由工商部门发出催缴资金通知书,限期出资;在规定限期内仍未缴清的,应按合同、章程规定追究违约者责任,工商部门按有关规定注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或企业,应按照有关约定,保证资金到位并积极组织施工,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投产达效,并在经营过程中做到依法纳税。凡在规定时限内投入资金不到位,不能按要求达到工期进度,未能投产达效,在经营过程中不能依法纳税的,将取消已享有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企业享受的优惠办法,若与国家财税法规重复的,按最优惠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外来投资和内资企业投资规模和效益的认定,由市财政局牵头,审计、税务、发改委等部门共同负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6月27日印发的《孟州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孟政〔2007〕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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