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招商引资政策 |2011-09-17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产业集聚区内投资开发、生产经营的法人及其它组织。
第二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方可入驻产业集聚区单独选址用地,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企业,鼓励使用标准化厂房。
第三条土地优惠政策
(一)凡入驻产业集聚区的各类生产性企业,原则上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所需用地根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确定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
1.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土地出让价高于7.5万元/亩的部分,由县财政扶持;
2.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2亿元(含2亿元)的,土地出让价高于7万元/亩的部分,由县财政扶持;
3.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5亿元(含5亿元)的,土地出让价高于6.5万元/亩的部分,由县财政扶持;
4.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土地出让价高于6万元/亩的部分,由县财政扶持。
(二)在产业集聚区内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的,所需用地根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确定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
1.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建设标准化厂房的,土地出让价高于8万元/亩的部分,由县财政扶持;
2.投资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建设标准化厂房的,土地出让价高于7.5万元/亩的部分,由县财政扶持;
3.投资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建设标准化厂房的,土地出让价高于7万元/亩的部分,由县财政扶持;
4.投资1亿元以上建设标准化厂房的,土地出让价高于6.5万元/亩的部分,由县财政扶持。
第四条税收优惠政策
(一)入驻产业集聚区的生产性企业,从投产纳税之日起,以实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县、乡留成部分为基数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1.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按50%的比例扶持四年;
2.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2亿元(含2亿元)的,按50%的比例扶持五年;
3.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5亿元(含5亿元)的,按50%的比例扶持六年;
4.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按50%的比例扶持八年;
5.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再按50%的比例扶持两年。
6.上述企业在享受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扶持期间,凡当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达到25万元-50万元的,按10%奖励企业;达到50万元-100万元的,按20%奖励企业;达到100万元-200万元的,按30%奖励企业;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40%奖励企业。
(二)自建自用或租用标准化厂房的生产性企业,从投产纳税之日起,以实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县、乡留成部分为基数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1.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50%的比例扶持两年;
2.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50%的比例扶持四年;
3.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按50%的比例扶持五年;
4.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2亿元(含2亿元)的,按50%的比例扶持六年;
5.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按50%的比例扶持八年;
6.上述企业同时还享受第四条第一款第5、6项之规定。
(三)因偷逃税款被依法查处的,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第五条其他优惠政策
(一)集聚区内的企业投资扩张项目,按企业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为标准,享受新入驻企业应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2012年年底前入驻产业集聚区的企业,除中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费用,工业企业用电一律执行直供目录电价。
(三)企业租用政府出资兴建的标准化厂房,第一层按每平方米每月8元收取租金,第二层按每平方米每月7元收取租金,第三层和第四层按每平方米每月6元收取租金。企业租用其它投资主体兴建的标准化厂房,租金收取标准由企业和出租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凡入驻产业集聚区的纺织行业配套项目或入驻机械产业园、台湾电子工业园、低碳产业园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
第七条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关联度高的大企业,实行“一事一议”、“一厂一策”。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修武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