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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鼓励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创业,推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积极鼓励投资者在我县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建设项目,特别是鼓励兴办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食品加工、造纸及纸制品、装备制造、医药化工等主导产业项目,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项目,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物流、金融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是指从武陟县域外引进的客商投资,包括境外借款、武陟辖区以外的国内外直接投资(包括现金、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投资及专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投资)。

第二章 注册审批

第四条 凡来本县投资兴办企业的,由武陟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在登记手续齐备合法的前提下,企业注册、登记、办证在承诺的工作日内办结。对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施“工商登记注册快速通道”,实行专人受理,特事特办。超越本县审批权限的项目,由县行政服务中心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代为办理报批手续。
第五条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成立新公司,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可予以核准登记,其余部分可在两年内缴足。

第三章 财政扶持

第六条 对新办的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纳税企业,从投产纳税之日起,以实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县、乡留成部分为基数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一)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按50%的比例扶持二年;
(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按50%的比例扶持三年;
(三)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按50%的比例扶持五年。
第七条 本县企业对外开展合资、合作兴办企业,享受第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税收政策的兑现和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认定,由县项目投资评估委员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和落实。兑现税收政策的建设项目须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并以项目投产纳税为准。

第四章收费优惠

第九条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证照时,除收取工本费和代市以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条投资新建项目在建设期内,县及县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城市规划区内三产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外),缴市以上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第十一条投资新建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县及县以下行政性收费全部免收,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缴市以上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土地使用

第十二条投资者新办企业,按相关政策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和投资强度,县政府可将土地总价款中县级留成部分给投资者一定比例的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或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且年亩均纳税达到3万元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或工业企业,按土地出让金地方收益部分50%的等额资金对企业进行奖励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或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亩以上,且年亩均纳税达到5万元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或工业企业,按土地出让金地方收益部分80%的等额资金对企业进行奖励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或投资强度在280万元/亩以上,且年亩均纳税达到10万元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或工业企业,按土地出让金地方收益部分的等额资金对企业进行奖励扶持。
第十三条实行预留建设用地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用地规模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原则,根据项目发展规划和建设进度预留建设用地,实行一次规划,分期供给,留足发展空间。

第六章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政策

第十四条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应达到以下技术指标:
(一)标准厂房建设严格执行河南省政府规定的控制指标,容积率不得低于1.0,建筑密度不低于30%,层高不低于3层。投资者(企业)在保持标准厂房区整体设计的基础上,可按实际需要设计标准厂房内部结构,但不可改变整体外观。
(二)投资者(企业)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的,协议书签订4个月内必须投入生产。单层标准厂房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200万元,两层标准厂房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300万元,整栋标准厂房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600万元。
第十五条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除享受前款各项优惠政策外,另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自行建设标准厂房的,享受省政府关于促进标准厂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县级以下行政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按下限收取,办理证照只收工本费。
(二)投资者(企业)租用标准厂房的,一次性租赁整栋标准厂房,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年至第五年按6元/㎡/月收取租金,第六年及以后年度按8元/㎡/月收取租金。一次性租赁整层或单层分隔租赁标准厂房,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年至第五年按整栋均价6元/㎡/月为标准,视不同层数分摊收取租金;第六年及以后年度按整栋均价8元/㎡/月为标准,视不同层数分摊收取租金。按建筑面积计,企业当年实现税收每平方米在500元以上的,租金减半收取;每平方米在1000元以上的,租金全免。优惠租金由受益地方财政承担。
(三)投资者(企业)一次性购买标准厂房的,按成本价收取购置费。高新技术项目及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可首付50%的购房款,其余款项在企业投产后两年内付清。
(四)投资者(企业)购买标准厂房的,办理产权证件所需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

第七章 其它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鼓励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招商引资项目落户县产业集聚区和詹店工贸区、陶封工业区等专业园区。进入园区的项目或企业在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同时,可享受园区制定的特殊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入驻产业集聚区,且配电达到315KVA的工业企业,报经省发改委批准,可以享受大宗工业用电直供电价。
第十八条产业集聚区内各类融资平台优先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和担保服务。
第十九条外来经营及务工人员,享有与本县居民同等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权利;同时,享受户籍出入自由、优先租用和购买廉租房等方面的权利。

第八章 引荐人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提供招商引资信息和相关政策信息。
第二十一条 奖励对象: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国内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以下统称引荐人),符合本规定奖励条件的,均可享受本规定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奖励范围:提供的招商信息真实、准确,经过跟踪落实签订投资协议并实际投入的工业、农业、旅游业、商贸业、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建设项目,或在本县无偿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奖励标准:
(一)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三产项目除外)的项目。按实际投入的1‰计奖;
(二)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5000万元为界线,以下部分按1‰计奖,以上部分按0.5‰计奖,奖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超1亿元(含1亿元)的三产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以1亿元为界线,以下部分按1‰计奖,以上部分按0.5‰计奖,奖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于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的引荐人,除享受现金或同等价值的奖品外,经本人申请,符合相关条件,组织考察同意,可与招商局签订聘用合同,成为专职招商人员,工资待遇参照公务员标准执行;
(五)对于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优先提拔重用。
第二十四条 奖励确认。投资协议签订后,引荐人应及时持投资人和项目入驻乡镇出具的证明到县招商局填写引荐人登记表。具体条件是:
(一)引进的投资,必须是从县外引入用于项目建设的投资。
(二)引进的建设项目须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2、工业项目建成投产;
3、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完成首期工程;
4、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或开业。
(三)引进的实际投资额,须由县项目投资评估委员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四)一个项目一般只认定一个引荐人,确有2个以上引荐人的,应自行协商分割比例并以书面形式报县招商局。
第二十五条 县直各单位牵头引进的项目和各乡镇牵头引进落户其他乡镇的项目,企业税收地方受益部分由县财政、项目引进乡镇(部门)与落户乡镇按4﹕4﹕2的比例分享。

第九章 权益保障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鼓励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国内外投资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确保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武陟县项目投资评估委员会,按照《武陟县项目投资评估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所涉及的投资政策、投资环境及项目准入、选址、建设等方面的咨询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实行招商引资项目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合同正式签订之后,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对项目涉及到的有关事项形成决议,并督促相关单位限期落实。
第二十九条 投资企业在建设及生产经营期内,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帮助调解各类经济、民事纠纷,积极地提供各种服务。凡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超过5亿元的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名县级领导牵头组成一套班子全程服务,直至该项目竣工投运。
第三十条 严禁为投资企业指派施工单位和强买、强卖设备料件,以及指定保险机构;严禁吃拿卡要或以其他方式侵犯投资企业利益。凡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政府颁发“绿色通行证书”和“重点建设项目”牌匾,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安监、环保除外)不得对项目进行检查、收费和罚款。

第十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除以上规定之外,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县政府在不违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在土地使用、税费征收、电价等方面专题研究,一事一议,给予特别优惠。
(一)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
(二)国内同行业前5名企业;
(三)战略型新兴产业和朝阳产业、填补全市乃至全省空白的重大项目;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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