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7
第一项 对新上生产性项目的优惠政策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上生产性项目
1、项目业主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除上解和用于农民安置及其它必要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奖励企业。
2、项目投产后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二年100%、第三至五年50%奖励企业(次月返还上月)。
3、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河南省、焦作市优惠政策执行。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新上生产性项目,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由受益财政部门在税收分成范围内自行确定。
(三)本县投资商新建生产性项目的,享受外来投资者同等待遇。
第二项 对项目引进单位或引荐人的奖励政策
(一)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的,项目建成后,由县财政一次性补助项目引进单位或引荐人5—10万元工作经费;项目投产后,按每年所产生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除去奖励企业部分)的10—20%奖励引进单位或引荐人,连奖五年。
(二)乡镇引进生产性项目入驻县产业集聚区的,经济指标归乡镇,税收按县乡2:8分成;村级组织引进项目入驻县产业集聚区的,按所属乡镇税收分成部分的20%给予村级组织奖励。
第三项 对招商引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政策
(一)争取上级预算外资金或引进县外赠予资金的,由受益单位按资金额的10%奖励争取单位或争取人。
(二)设立招商引资奖,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乡镇和县直单位,依据《温县招商引资考核办法》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四项 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项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六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